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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APP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可申请执行工商业峰谷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ღ✿◈,凯发APP官网入口◈ღ✿◈。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具◈ღ✿◈,照明设计◈ღ✿◈,凯发app应急照明分配电◈ღ✿◈,北极星售电网获悉◈ღ✿◈,8月4日◈ღ✿◈,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ღ✿◈。其中指出◈ღ✿◈,公用◈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期间◈ღ✿◈,须接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平台”)◈ღ✿◈,并按要求实时推送运营数据◈ღ✿◈,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可用率◈ღ✿◈、设备利用率◈ღ✿◈、充电价格和订单等运营数据◈ღ✿◈。自治区级平台对公用◈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实时监测◈ღ✿◈。自治区级平台应按国家要求接入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ღ✿◈,提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分类统计数据◈ღ✿◈、补贴数据◈ღ✿◈、运行状态数据◈ღ✿◈、充电服务数据等◈ღ✿◈。市级平台◈ღ✿◈、各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平台要全面接入自治区级平台◈ღ✿◈,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状态◈ღ✿◈、充电价格等数据的实时推送◈ღ✿◈。自治区级平台应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ღ✿◈,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运行质效◈ღ✿◈、服务价格◈ღ✿◈、补贴核算等方面的评估分析◈ღ✿◈,优化完善充电导航◈ღ✿◈、状态查询◈ღ✿◈、信息公开◈ღ✿◈、车网互动等服务◈ღ✿◈。

  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费用由电费和服务费构成◈ღ✿◈,其中◈ღ✿◈,电费按自治区相关电价政策执行◈ღ✿◈,可结合实际情况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ღ✿◈;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合理收取◈ღ✿◈,不得出现低价无序竞争◈ღ✿◈、价格垄断等行为◈ღ✿◈。居民私人充电基础设施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ღ✿◈,实现单独计量条件的可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ღ✿◈。

  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ღ✿◈,在充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充电APP◈ღ✿◈、小程序等平台上公示电费◈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ღ✿◈。鼓励采用移动支付◈ღ✿◈、扫码用电等多种支付方式◈ღ✿◈,为用户创造方便◈ღ✿◈、快捷的支付环境◈ღ✿◈。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ღ✿◈、运营管理◈ღ✿◈,构建和完善广西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和电动汽车服务网络◈ღ✿◈,更好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ღ✿◈、《广西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3〕85号)等文件精神,在开展调研◈ღ✿◈、论证基础上◈ღ✿◈,自治区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凯发APP◈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ღ✿◈。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ღ✿◈:2025年8月4日至8月15日◈ღ✿◈。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在线◈ღ✿◈、电话◈ღ✿◈、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局(电力核电处)◈ღ✿◈。电话◈ღ✿◈;电子邮箱◈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ღ✿◈、运营管理◈ღ✿◈,构建和完善广西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和电动汽车服务网络◈ღ✿◈,更好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ღ✿◈、《广西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3〕85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ღ✿◈、放电◈ღ✿◈、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ღ✿◈,包括私人充电基础设施我也玩◈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ღ✿◈,以及集中式公共充电站◈ღ✿◈,具体如下◈ღ✿◈:

  (一)私人充电基础设施◈ღ✿◈,指个人用户在其住宅或私人场所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ღ✿◈,用于为其个人所有的电动汽车进行充电◈ღ✿◈。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ღ✿◈,指在党政机关◈ღ✿◈、企事业单位凯发APP◈ღ✿◈、社会团体◈ღ✿◈、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ღ✿◈,为公务车辆◈ღ✿◈、员工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基础设施◈ღ✿◈,以及在公交车◈ღ✿◈、客运汽车◈ღ✿◈、出租车◈ღ✿◈、环卫◈ღ✿◈、物流等专用车场站建设◈ღ✿◈,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基础设施◈ღ✿◈。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ღ✿◈,指在交通枢纽◈ღ✿◈、商务楼宇◈ღ✿◈、超市卖场◈ღ✿◈、学校◈ღ✿◈、医院◈ღ✿◈、文化体育场馆◈ღ✿◈、景区景点◈ღ✿◈、加油加气站◈ღ✿◈、社会公共停车场(位)及规划的独立占地地块等场地建设◈ღ✿◈,为公众提供充电服务的基础设施◈ღ✿◈。

  (四)集中式公共充电站◈ღ✿◈,指具备3台及以上公用充电基础设施◈ღ✿◈,为电动汽车提供集中式充换电服务的◈ღ✿◈、对外开放的场所◈ღ✿◈,其充电基础设施应安装独立电表◈ღ✿◈,且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ღ✿◈。

  第四条 自治区能源局指导各设区市适时编制◈ღ✿◈、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ღ✿◈,以县(市◈ღ✿◈、区)为基本单元制定布局规划◈ღ✿◈,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ღ✿◈,加强与交通◈ღ✿◈、电力◈ღ✿◈、消防等专项规划衔接◈ღ✿◈,并将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ღ✿◈。

  (一)居住区◈ღ✿◈。居民住宅小区◈ღ✿◈、城中村自建房等居民居住区推广以智能有序慢充为主◈ღ✿◈、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ღ✿◈。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ღ✿◈。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ღ✿◈,优化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ღ✿◈。

  (二)办公区◈ღ✿◈。政府机关◈ღ✿◈、事业单位◈ღ✿◈、国有企业等要按快慢结合◈ღ✿◈、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ღ✿◈。

  (三)交通枢纽◈ღ✿◈、国省干道和县乡道路◈ღ✿◈。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全部采用直流快充设备◈ღ✿◈。交通枢纽停车场◈ღ✿◈、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停车位2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ღ✿◈,高速公路服务区要求充电基础设施100%全覆盖◈ღ✿◈。其他道路沿线要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ღ✿◈。

  (四)商业中心◈ღ✿◈。原则上应采用直流快充设备◈ღ✿◈。大型商超◈ღ✿◈、商务楼宇◈ღ✿◈、宾馆等商业中心按不低于停车位20%比例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ღ✿◈。

  (五)休闲旅游地◈ღ✿◈。展馆◈ღ✿◈、体育场馆◈ღ✿◈、游客集散中心◈ღ✿◈、4A级及以上景区等休闲旅游地按快慢结合◈ღ✿◈、不低于停车位20%的比例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ღ✿◈。

  (六)工业园区◈ღ✿◈。新建园区等工业中心按快慢结合◈ღ✿◈、不低于停车位20%的比例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ღ✿◈。

  (七)农村地区◈ღ✿◈。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农村地区覆盖延伸◈ღ✿◈,在具备条件的县乡企事业单位◈ღ✿◈、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ღ✿◈、乡(镇)直属事业站(所)◈ღ✿◈、供电营业所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ღ✿◈。

  第六条 电网企业要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公共电网建设◈ღ✿◈、改造工作◈ღ✿◈,提前研判充电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ღ✿◈、技术发展◈ღ✿◈、用电需求和建设时序◈ღ✿◈,加强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的要素支撑保障◈ღ✿◈,合理预留配电网可接入充电基础设施容量◈ღ✿◈,充分保障供电需求◈ღ✿◈。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个人◈ღ✿◈、机关事业单位◈ღ✿◈、社会团体◈ღ✿◈、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ღ✿◈。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模式垄断充电基础设施投资◈ღ✿◈、建设和运营◈ღ✿◈,全面营造公平◈ღ✿◈、公开◈ღ✿◈、有序竞争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环境◈ღ✿◈。

  第八条 实行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制◈ღ✿◈,按照属地原则备案◈ღ✿◈,县(市◈ღ✿◈、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ღ✿◈,指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ღ✿◈,并负责投资项目备案审核◈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建设之前◈ღ✿◈,应先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ღ✿◈。

  (一)私人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ღ✿◈,专用◈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和集中式公共充电站应依法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ღ✿◈。

  (二)新建独立占地的专用◈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和集中式公共充电站等充电基础设施项目◈ღ✿◈,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ღ✿◈。充电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项目◈ღ✿◈,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ღ✿◈。

  (三)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安装私人充电基础设施◈ღ✿◈,以及各居住区◈ღ✿◈、单位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安装专用◈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含配套)的◈ღ✿◈,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ღ✿◈。

  (四)各设区市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公共充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ღ✿◈,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ღ✿◈,优先安排土地供应◈ღ✿◈。

  (五)农村地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ღ✿◈,有新增用地的◈ღ✿◈,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和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设施建设需要◈ღ✿◈,优先安排土地供应◈ღ✿◈;对确需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ღ✿◈,可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ღ✿◈。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在设计◈ღ✿◈、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ღ✿◈、行业及地方最新标准规范◈ღ✿◈,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场址选择◈ღ✿◈、总平面布置◈ღ✿◈、充电系统◈ღ✿◈、电池更换系统◈ღ✿◈、供配电系统◈ღ✿◈、电能质量◈ღ✿◈、计量◈ღ✿◈、监控及通信系统◈ღ✿◈、消防等方面要求◈ღ✿◈。移动式机械车位不允许安装充电基础设施◈ღ✿◈。

  第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ღ✿◈,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ღ✿◈。各设区市按照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ღ✿◈,细化完善建设◈ღ✿◈、验收◈ღ✿◈、管理等相关办法◈ღ✿◈。

  第十二条 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汽车库◈ღ✿◈、修车库◈ღ✿◈、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要求◈ღ✿◈。居住区停车场(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ღ✿◈,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ღ✿◈,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ღ✿◈,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ღ✿◈、施工等工作◈ღ✿◈,不同意安装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ღ✿◈、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ღ✿◈。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ღ✿◈,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ღ✿◈,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ღ✿◈、运营◈ღ✿◈、维护等服务◈ღ✿◈。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方或投资建设主体应购置使用具备产品合格证书◈ღ✿◈、CCC认证标识的充电桩产品◈ღ✿◈。原则上新建充电基础设施统一采用智能有序充电基础设施◈ღ✿◈,按需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改造◈ღ✿◈,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ღ✿◈。鼓励具备条件的集中式公共充电站适度配置一批超快充电基础设施◈ღ✿◈。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ღ✿◈。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方或投资建设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ღ✿◈。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要严抓工程质量安全◈ღ✿◈,开展安全预评价◈ღ✿◈、安全设计◈ღ✿◈、安全验收等工作◈ღ✿◈,确保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凯发APP◈ღ✿◈,落实“三同时”要求(即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ღ✿◈、同时施工◈ღ✿◈、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在加油站◈ღ✿◈、加气站◈ღ✿◈、燃气供配站等◈ღ✿◈,产权方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ღ✿◈、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等◈ღ✿◈,按国家相关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计◈ღ✿◈,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ღ✿◈。

  第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运前◈ღ✿◈,须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开展竣工验收工作◈ღ✿◈,未经验收合格◈ღ✿◈,不得投入使用◈ღ✿◈。

  建成后的公共◈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ღ✿◈,建设企业应按国家◈ღ✿◈、自治区最新验收标准◈ღ✿◈、规范等◈ღ✿◈,自行对项目供电系统◈ღ✿◈、充(换)电系统◈ღ✿◈、文档资料等进行检验◈ღ✿◈,对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外观◈ღ✿◈、安全性防护◈ღ✿◈、功能等指标进行现场检验◈ღ✿◈,并向县(市◈ღ✿◈、区)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ღ✿◈。

  县(市◈ღ✿◈、区)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ღ✿◈,应根据验收事项组织住房建设◈ღ✿◈、自然资源◈ღ✿◈、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电网企业◈ღ✿◈,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设计◈ღ✿◈、验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联合验收◈ღ✿◈。

  私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竣工后◈ღ✿◈,仅用于个人所有的电动汽车使用◈ღ✿◈,不应接入其他用电设备◈ღ✿◈;产权方或其委托单位(或个人)应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开展验收工作◈ღ✿◈。

  第十七条 建立服务绿色通道◈ღ✿◈,精简申请材料◈ღ✿◈,优化报装程序◈ღ✿◈,创新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集中表箱预装等服务方式◈ღ✿◈,缩短办理时限◈ღ✿◈。各设区市及县(市◈ღ✿◈、区)发展改革部门按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中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承诺办结时限◈ღ✿◈,及时审核企业投资项目◈ღ✿◈。电网企业应制定各类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指南◈ღ✿◈,明确办电所需的流程◈ღ✿◈、材料◈ღ✿◈、时限◈ღ✿◈、成本等◈ღ✿◈。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ღ✿◈,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ღ✿◈,不得收取接网费用◈ღ✿◈。

  第十九条 对经营性的充电基础设施◈ღ✿◈,应当由具备相关条件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ღ✿◈。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ღ✿◈,由产权方或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ღ✿◈,或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维护我也玩◈ღ✿◈。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积极向社会公众错峰开放内部充电基础设施◈ღ✿◈。

  第二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专业运行维护人员◈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建立“先培训考核◈ღ✿◈,后上岗”的培训和考核制度◈ღ✿◈,制定培训工作计划◈ღ✿◈。企业须具有5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ღ✿◈,其中已缴纳社保◈ღ✿◈,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或仍在有效期内进网作业许可证上岗的电工不少于2人◈ღ✿◈。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私人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方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ღ✿◈,明确安全责任人◈ღ✿◈,接受设区市及县(市◈ღ✿◈、区)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ღ✿◈。

  (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ღ✿◈,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ღ✿◈。

  (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ღ✿◈,并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ღ✿◈。

  (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ღ✿◈、不定期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检查◈ღ✿◈,保留安全检查记录◈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ღ✿◈。

  (四)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ღ✿◈,按国家规范标准配齐消防设施◈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ღ✿◈,确保完好有效◈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培训与演练◈ღ✿◈。

  (五)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ღ✿◈,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ღ✿◈,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ღ✿◈。

  第二十三条 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方或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ღ✿◈、管理等工作◈ღ✿◈。住建部门指导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工作◈ღ✿◈,加强日常巡视◈ღ✿◈,以及电气安全◈ღ✿◈、消防安全◈ღ✿◈、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施等安全检查◈ღ✿◈。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建设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平台◈ღ✿◈,具备运营数据监测◈ღ✿◈、采集◈ღ✿◈、存储以及实时传输等功能◈ღ✿◈,实时监控充电基础设施状态我也玩◈ღ✿◈,提供在线客服与投诉处理等服务◈ღ✿◈。

  第二十五条 公用◈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期间◈ღ✿◈,须接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平台”)◈ღ✿◈,并按要求实时推送运营数据◈ღ✿◈,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可用率◈ღ✿◈、设备利用率◈ღ✿◈、充电价格和订单等运营数据◈ღ✿◈。自治区级平台对公用◈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实时监测◈ღ✿◈。自治区级平台应按国家要求接入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ღ✿◈,提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分类统计数据◈ღ✿◈、补贴数据◈ღ✿◈、运行状态数据◈ღ✿◈、充电服务数据等◈ღ✿◈。市级平台◈ღ✿◈、各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平台要全面接入自治区级平台◈ღ✿◈,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状态◈ღ✿◈、充电价格等数据的实时推送◈ღ✿◈。自治区级平台应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ღ✿◈,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运行质效◈ღ✿◈、服务价格◈ღ✿◈、补贴核算等方面的评估分析◈ღ✿◈,优化完善充电导航◈ღ✿◈、状态查询◈ღ✿◈、信息公开◈ღ✿◈、车网互动等服务◈ღ✿◈。

  第二十七条 用于贸易结算◈ღ✿◈,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需开展强制检定工作◈ღ✿◈,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ღ✿◈,并在自治区级平台上公示后使用◈ღ✿◈。

  第二十八条 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费用由电费和服务费构成◈ღ✿◈,其中◈ღ✿◈,电费按自治区相关电价政策执行◈ღ✿◈,可结合实际情况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ღ✿◈;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合理收取◈ღ✿◈,不得出现低价无序竞争◈ღ✿◈、价格垄断等行为◈ღ✿◈。居民私人充电基础设施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ღ✿◈,实现单独计量条件的可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ღ✿◈。

  第二十九条 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ღ✿◈,在充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充电APP◈ღ✿◈、小程序等平台上公示电费◈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ღ✿◈。鼓励采用移动支付◈ღ✿◈、扫码用电等多种支付方式◈ღ✿◈,为用户创造方便◈ღ✿◈、快捷的支付环境◈ღ✿◈。

  第三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场站应按《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相关规定◈ღ✿◈,设置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ღ✿◈。

  第三十一条 停车场运营企业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ღ✿◈,引导燃油汽车与电动汽车分区停放◈ღ✿◈。对于占用电动汽车泊位的燃油汽车及充电完成后未驶离的电动汽车◈ღ✿◈,鼓励通过智能地锁◈ღ✿◈、视频监控◈ღ✿◈、收取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方式◈ღ✿◈,引导车主规范停车◈ღ✿◈。

  第三十二条 公共◈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ღ✿◈,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方应拆除设施◈ღ✿◈,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ღ✿◈,并向当地备案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备◈ღ✿◈。电网企业要按季度汇总充电基础设施销户情况◈ღ✿◈,并报告县(市◈ღ✿◈、区)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ღ✿◈,及时更新自治区级平台信息◈ღ✿◈。私人充电基础设施拆除的◈ღ✿◈,需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ღ✿◈。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要做好长期失效桩的治理工作◈ღ✿◈。长期失效桩指自治区级◈ღ✿◈、市级平台对监测到存在非实时推送状态◈ღ✿◈、持续离线◈ღ✿◈、持续故障◈ღ✿◈、持续停运等异常情况超过180天的公共◈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ღ✿◈。各设区市及县(市◈ღ✿◈、区)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企业做好长期失效桩的维护◈ღ✿◈、改造工作◈ღ✿◈,在90天内仍整改不到位的充电基础设施◈ღ✿◈,要组织企业及时开展下线◈ღ✿◈、清除◈ღ✿◈、拆除等工作◈ღ✿◈。

  (一)自治区相关部门◈ღ✿◈、各设区市充电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统计◈ღ✿◈,上报的月度◈ღ✿◈、年度数据应按公共◈ღ✿◈、私人◈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统计◈ღ✿◈,并按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ღ✿◈、V2G◈ღ✿◈、直流桩◈ღ✿◈、交流桩等进行分类◈ღ✿◈。

  (二)自治区级平台按照城市◈ღ✿◈、乡镇◈ღ✿◈,以及本办法第五条的细分场景和维度◈ღ✿◈,分区域◈ღ✿◈、分类型对公共◈ღ✿◈、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分布◈ღ✿◈、设备利用率◈ღ✿◈、长期失效桩等关键数据进行统计◈ღ✿◈,平台运营方按月度◈ღ✿◈、年度上报自治区能源局◈ღ✿◈。

  (三)各电网企业根据个人报装申请◈ღ✿◈、拆除记录◈ღ✿◈,对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进行统计◈ღ✿◈,并按月度◈ღ✿◈、年度上报自治区能源局◈ღ✿◈。

  (四)不同口径统计的公共凯发APP◈ღ✿◈、专用◈ღ✿◈、私人充电基础设施◈ღ✿◈,以及大功率◈ღ✿◈、V2G◈ღ✿◈、直流◈ღ✿◈、交流等充电基础设施数量◈ღ✿◈、规模应保持一致◈ღ✿◈。

  (一)自治区能源局作为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ღ✿◈,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ღ✿◈,监管全区充电基础设施◈ღ✿◈;指导各设区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ღ✿◈、建设◈ღ✿◈、运营◈ღ✿◈;指导自治区级平台建设等工作◈ღ✿◈。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ღ✿◈;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ღ✿◈、规章标准制定◈ღ✿◈;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报建等工作◈ღ✿◈。

  (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各设区市统筹保障合理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ღ✿◈,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ღ✿◈,指导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等工作◈ღ✿◈。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设区市简化◈ღ✿◈、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申报流程◈ღ✿◈,落实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制度◈ღ✿◈;规范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充放电价格等工作◈ღ✿◈。

  (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监督◈ღ✿◈,协同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相关标准编制◈ღ✿◈、修订工作◈ღ✿◈;负责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强制检定的监督与管理工作◈ღ✿◈;对充电基础设施企业违反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查处等工作◈ღ✿◈。

  (六)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ღ✿◈,指导◈ღ✿◈、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工作◈ღ✿◈;指导充电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ღ✿◈;根据授权或委托◈ღ✿◈,依法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工作◈ღ✿◈。

  (七)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ღ✿◈;依法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ღ✿◈;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ღ✿◈。

  (八)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充电桩产品质量监管◈ღ✿◈,牵头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等工作◈ღ✿◈。

  (九)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推进全区公路服务区◈ღ✿◈、运输站场◈ღ✿◈、港口码头◈ღ✿◈、国省干道等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等工作◈ღ✿◈。

  (十)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负责协同推进大型商超◈ღ✿◈、商务楼宇◈ღ✿◈、宾馆等商业中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ღ✿◈,协同推进加油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等工作◈ღ✿◈。

  (十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负责推进展馆◈ღ✿◈、体育场馆◈ღ✿◈、游客集散中心◈ღ✿◈、4A级及以上景区等休闲旅游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等工作◈ღ✿◈。

  (十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协调优化农村道路◈ღ✿◈、停车场◈ღ✿◈、综合服务等基础设施凯发APP◈ღ✿◈,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ღ✿◈,提升农村新能源汽车服务水平◈ღ✿◈。

  (十五)各设区市及县(市◈ღ✿◈、区)是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ღ✿◈,应明确具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ღ✿◈,做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ღ✿◈,负责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长期失效桩整改◈ღ✿◈、清理◈ღ✿◈;负责市级平台建设等工作◈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ღ✿◈,原《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能源〔2016〕899号)自动废止◈ღ✿◈。

  特别声明◈ღ✿◈: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ღ✿◈,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ღ✿◈,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ღ✿◈,内容仅供参考◈ღ✿◈。版权归原作者所有◈ღ✿◈,若有侵权◈ღ✿◈,请联系我们删除◈ღ✿◈。

  近几个月来◈ღ✿◈,绿电直连模式迎来两项关键政策“破冰”◈ღ✿◈:《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文◈ღ✿◈,以下简称650号文)◈ღ✿◈、《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ღ✿◈,9月28日◈ღ✿◈,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通知◈ღ✿◈。《计划》指出◈ღ✿◈,支持绿色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ღ✿◈,9月29日◈ღ✿◈,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4.0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ღ✿◈。文件包括《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4.0版征求

  安徽省作为长三角地区的重要能源枢纽◈ღ✿◈,其电力系统在保障区域能源安全◈ღ✿◈、推动绿色转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ღ✿◈。截至2025年初◈ღ✿◈,安徽新能源装机容量达4061万千瓦◈ღ✿◈,成为省内第一大电源‌◈ღ✿◈。针对这一趋势◈ღ✿◈,安徽省自2025

  有关1129号文的诸多细节我们通过前述文章基本分析完毕◈ღ✿◈,系列最末我们聊一点儿偏宏观的东西◈ღ✿◈。这份文件的出台旨在给分布式7号文和绿电直供650号文没有说清楚的各类费用以明确的价格机制◈ღ✿◈,而且范围涵盖了电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始终以规范◈ღ✿◈、及时◈ღ✿◈、全面的信息收录标准◈ღ✿◈,持续追踪储能项目动态◈ღ✿◈。依托长期积累的扎实数据与深度专业研判◈ღ✿◈,联盟定期输出储能装机市场的客观分析文章◈ღ✿◈,为产业同仁提供市场决策参考

  9月22日◈ღ✿◈,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调整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ღ✿◈。文件明确时段划分◈ღ✿◈:(一)春季(3◈ღ✿◈、4◈ღ✿◈、5月)深谷◈ღ✿◈:12-15时我也玩◈ღ✿◈,低谷◈ღ✿◈:3-7时◈ღ✿◈、11-12时◈ღ✿◈,

  火力发电(包括煤电和燃气发电)作为我国最主要的发电形式◈ღ✿◈,长期以来在我国电力行业发展中处于关键支柱地位◈ღ✿◈。目前我也玩◈ღ✿◈,我国近三分之二的电力来源仍依赖于火电◈ღ✿◈,尤其是煤电◈ღ✿◈,无论是装机容量还是发电总量◈ღ✿◈,

  9月27日◈ღ✿◈,2025新能源产业创新合作暨第十五届新能源企业500强论坛在山西太原举行◈ღ✿◈,东方日升凭借卓越表现荣登2025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榜单◈ღ✿◈。该榜单是由中国能源报与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共同发起的全球新能源行

  2025年10月四川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行情数据来源◈ღ✿◈: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来源◈ღ✿◈:微信公众号“硕电汇”作者◈ღ✿◈:小硕团队)执行浮动电价◈ღ✿◈:为分时浮动平段价格◈ღ✿◈,峰◈ღ✿◈、谷段按峰谷系数浮动◈ღ✿◈。居农损益价格◈ღ✿◈:根据《四

  今年夏天◈ღ✿◈,我国大部分地区高温频现◈ღ✿◈,局部地区降雨极端性突出◈ღ✿◈,多个台风接连“袭击”东南沿海地区◈ღ✿◈,给电网运行和电力保供带来挑战◈ღ✿◈。发电侧◈ღ✿◈,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不断深入◈ღ✿◈,我国风电◈ღ✿◈、光伏发电装机占

  9月22日◈ღ✿◈,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调整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ღ✿◈。文件明确时段划分◈ღ✿◈:(一)春季(3◈ღ✿◈、4◈ღ✿◈、5月)深谷◈ღ✿◈:12-15时◈ღ✿◈,低谷◈ღ✿◈:3-7时◈ღ✿◈、11-12时◈ღ✿◈,

  北极星储能网讯◈ღ✿◈:9月22日◈ღ✿◈,河北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征求意见稿)》◈ღ✿◈。文件新增春秋两季分别在午间执行3h◈ღ✿◈、2h的深谷电价◈ღ✿◈。平段电价为代理购电当月平均购电价格

  10月1日起◈ღ✿◈,江西省电力现货市场将正式启动连续结算试运行◈ღ✿◈,实现电力现货市场从“阶段性交易”向“常态化运行”的重要转变◈ღ✿◈,标志着江西电力市场化改革迈出关键步伐◈ღ✿◈,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形成◈ღ✿◈、日趋成熟◈ღ✿◈。电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ღ✿◈,近日◈ღ✿◈,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调整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ღ✿◈。文件明确时段划分◈ღ✿◈:(一)春季(3◈ღ✿◈、4◈ღ✿◈、5月)深谷◈ღ✿◈:12-15时

  电费电价问◈ღ✿◈:现在企业用电电价情况是怎样的◈ღ✿◈,有没有变化?低谷电的时间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ღ✿◈:大工业电价用户仍需全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ღ✿◈。一般工商业电

  3月份◈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公布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的通知》◈ღ✿◈,公布首批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名单◈ღ✿◈,9个城市30个项目入选◈ღ✿◈,标志着我国车网互动技术迈入规模化应用新阶段◈ღ✿◈。近日◈ღ✿◈,江苏

  8月31日◈ღ✿◈,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5〕277号)◈ღ✿◈。文件明确◈ღ✿◈,根据天津市电力系统净负荷曲线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ღ✿◈,分季节调整峰谷时段划分◈ღ✿◈,

  北极星储能网讯◈ღ✿◈:8月31日◈ღ✿◈,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ღ✿◈。《通知》提出◈ღ✿◈,1◈ღ✿◈、2◈ღ✿◈、12月高峰时段中18:00-20:00及7◈ღ✿◈、8月高峰时段中20:00-22:00为尖峰时段◈ღ✿◈。与当下现行的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ღ✿◈,9月1日◈ღ✿◈,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起草的冲动设施行业标准开始征求意见◈ღ✿◈,《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及运行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出◈ღ✿◈,公共机构应根据电动汽车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ღ✿◈,8月31日◈ღ✿◈,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ღ✿◈。文件明确◈ღ✿◈,根据天津市电力系统净负荷曲线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ღ✿◈,分季节调整峰谷时段划分◈ღ✿◈,调

  8月18日◈ღ✿◈,永清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供电所服务队队员李森◈ღ✿◈、王月星来到永清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北京联现代图书产业园◈ღ✿◈,积极践行“绿色希冀”理念◈ღ✿◈,结合企业生产旺季用电特点对供电线路稳定性◈ღ✿◈、车间配电设施运

  2025年起◈ღ✿◈,广西电力交易中心首次推出中长期能量块交易方式◈ღ✿◈,将交易标的细化至每个小时◈ღ✿◈,市场主体可根据需求分时确定交易电量◈ღ✿◈、电价◈ღ✿◈,为电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奠定了基础◈ღ✿◈,是电力市场从“电量交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ღ✿◈,截至2025年8月底◈ღ✿◈,广西组织多轮次车网互动资源参与邀约填谷充电◈ღ✿◈,14个设区市共9家充电运营556个充电站积极参与◈ღ✿◈,累计响应车辆71.9万辆(次)◈ღ✿◈,响应电量达655.4万千瓦时◈ღ✿◈。截至2025年上半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ღ✿◈,9月8日◈ღ✿◈,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发布2025年1-7月广西分市分区域工业用电量◈ღ✿◈,其中1-月累计工业用电量为累计934.16亿千瓦时◈ღ✿◈。详情如下◈ღ✿◈: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ღ✿◈,9月5日◈ღ✿◈,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公布2025年9月列入广西售电公司目录企业名单◈ღ✿◈,经企业自愿申报注册◈ღ✿◈,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初步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广西润海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售电公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ღ✿◈,9月3日◈ღ✿◈,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布2025年9月列入广西售电公司目录企业名单的通知◈ღ✿◈。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一地注册◈ღ✿◈、信息共享”原则◈ღ✿◈,经广州电力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ღ✿◈,9月3日◈ღ✿◈,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拟列入广西售电公司目录企业有关信息的公示◈ღ✿◈。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要求◈ღ✿◈,广西电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ღ✿◈,8月26日◈ღ✿◈,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发布2025年1-7月广西全社会用电量◈ღ✿◈,7月全社会用电量260.15亿千瓦时◈ღ✿◈,同比增长7.5%◈ღ✿◈,1-7月全社会用电量累计1544.48亿千瓦时◈ღ✿◈,同比增长4.1%凯发APP◈ღ✿◈。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ღ✿◈,8月19日◈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广西制造业重点优势产业补链强链延链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ღ✿◈。《方案》指出◈ღ✿◈,推动海上风电◈ღ✿◈、光伏发电◈ღ✿◈、核能发电◈ღ✿◈、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ღ✿◈,日前◈ღ✿◈,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广西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结算实施细则(非现货环境下3.0版)◈ღ✿◈,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非现货环境下的广西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结算◈ღ✿◈,主要内容包括◈ღ✿◈:术语定义◈ღ✿◈、主要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凯发APP◈ღ✿◈,广西电力交易中心近日发布了广西电力市场现货结算实施细则(2025年V1.0版)◈ღ✿◈,其中提到◈ღ✿◈,电力批发市场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ღ✿◈,以小时为基本计算时段(条件具备时◈ღ✿◈,以15分钟为基本计

  8月13日◈ღ✿◈,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广西电力用户签订2026年及以后零售合同的风险提示◈ღ✿◈,近期◈ღ✿◈,通过市场监测发现在广西电力市场零售平台上签订的2026年及以后零售服务合同已达2300多份◈ღ✿◈,为确保零售市场平稳运